最近,最高檢在新聞發布會上的一句話,“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”掀起了不小波瀾。這難道意味著同居就要“被結婚”?分手也要“分家產”?權威解讀,原來,這一認定僅限于反家暴領域,并不等同于承認“事實婚姻”。在財產分割、法定繼承、離婚補償等問題上,法律依然嚴格區分“婚姻”與“同居”。比如,同居期間的財產,有約定按約定,無約定則按出資比例分割,絕不會自動適用“夫妻共同財產制”。